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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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2010-01-1111:29:17来自:HYPERLINK"http://www.douban.com/people/jialimandan/"苏门答腊(想你时你在眼前)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作者:冯象)2009-03-27我报考法学院的时候,王浩先生曾赐信劝阻,坦言他不喜欢律师这个行业,认为于人生无大意义,赚钱而已。王先生与先父抗战期间在昆明有同学之谊(王先生一九三九年入西南联大,同年先父自延安抵昆明),视我如子侄,所以才这么教诲。其实在美国做律师未必赚钱。多数赚钱的律师都很辛苦,一周上班六十小时还自称偷懒,加上出差办案赶期限的不安定和心理压力,赚来的那点钱,比起许多行业例如拔牙的医生和安达信的会计,根本只是小钱。但王先生的意思是,不仅赚钱不应是人生的目标,律师工作本身也“无大意义”。自古以来,圣贤哲睿贬抑律师者居多。我便没有去细想。入学后,合同法第一堂课,克朗曼先生(现在已是院长)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说是许多功成名就的律师回首学生时代,都会感到失落和遗憾。原来他正在写一本书《失律师》,后来在哈佛出版(一九九三年),研究“律师政治家”的理想在当代美国衰落的原因。克先生的兴趣在政治哲学。华尔街律师行流传一个笑话,耶鲁的合同法,亚里士多德当案例读,说的就是他。他拿“政治家”做理想,并非鼓励学生将来做官——虽然毕业生约有一半进了政府、法院、国会和各色政治团体,故有论者批评,克先生那本书不过是宣扬耶鲁的“地方文化”(西蒙,《正义的实践》,哈佛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他的“政治家”,是人作为“政治动物”的理想展现,具有一种普通法传统培育的注重历史和生活经验的“实践理性”,亦即亚里士多德赞赏的“智慧之节制(sophrosyne)”。所谓“幸福(eudaimonia)”,也不是物质欲望的满足(亚氏斥为“野兽般生活”),而是一种富于善德的行动的生活(euzoia)。克先生认为,律师的本色是自由职业,独立代理公民、法人或政府机构的法律业务。因此对客户/被告人,须保持一种“既同情又超脱”的立场。可是这讲究节制的政治与伦理态度,到了后工业时代,却腹背受敌而瓦解了:一边是巨无霸律师行彻底公司化而利润驱动的运作方式;另一边则是学院派主流理论,例如法律经济学作为科学主义话语的宠儿,对法律业务的经验性智慧不断贬低。受其影响,律师便难以继续独立执业,变成受雇于金钱与权势的枪手或“法律技工”了。我想起王先生的教诲,突然觉悟,律师幸福不幸福云云,问的实际是律师的职业理想和伦理立场。说白了(借用老百姓揶揄律师的笑话)便是: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好律师,根据全美律师协会定的标准,应当热忱尽职地为客户/被告人服务,只消后者提出的要求合法或看似合法;好人呢,按照常识,行为须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可是客户/被告人的要求未必符合公益道德,有时还可能贻害他人,尽管未明显违反法律。律师为他效力,提供咨询或诉讼服务,就面临一个伦理选择的难题:律师的职业义务跟好人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历史形成的做法,是建立一套专门的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执业的指导,表示兼顾各方利益。当然,难免有律师道德滑坡,采取“先富起来”的态度,或者干脆与坏人同流合污。所以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处罚、制止各种违法犯规的执业行为,向政府和公众作出交代,不要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虽然如此,不少人尤其哲人依旧怀疑,律师能否自律而成为好人。为什么呢?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的一根台柱。如果律师执业不能用公益道德衡量是非善恶,法治又怎样争取公众的信赖与支持?这些问题,不仅在美国,在中国也十分迫切,亟须研究。毕竟,“依法治国”不能没有律师参与;倘若认真同“国际”接轨,律师还应当脱离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实现行业自治。自治的前提是自律。所以律师伦理的建构解说,对于律师争取在“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事业中扩大特权提高待遇,也是至关重要的。头绪多端,让我先回顾律师在中国的伦理地位,再讨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与法治的策略关系。中国古代没有官府认可的辩护人或律师制度。帮人写状子通关节的,叫讼师或讼棍。讼师“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一向被视为国家司法秩序和乡土社会礼治的对立面,自然不算好人。直到清末,受了列强“治外法权”的欺负,不得已,才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专列“律师”一节,从外国抄来律师资格、注册、职责、处分等九条规定。设立律师制度的表面理由,则是当事人“公庭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故需要律师代理。再者,“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承审官”(引自茅彭年、李必达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二年)。这是大胆套用英美的模式,设想法官可从律师中间选拔。于是,历史地看,律师制度来到中国,跟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