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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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基本药物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保证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江苏省8部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6号)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二〇一〇年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基本药物品规遴选在国家基本药物和江苏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内,参照有关规定,按照“一品两规”的原则,由市卫生局统一遴选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并可根据上级目录增补和临床使用变化情况,定期适度调整本市基本药物的品种及剂型、规格。二、确定配送企业根据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我省第二批实施基本药物地区候选(入围)配送企业》,确定符合配送条件的医药公司承担全市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非入围企业不得配送基本药物给实施或按比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基本药物的采购程序1.签订配送合同。以市为单位统一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购销配送合同,合同应明确需求品种、产地、规格、数量、价格、到货时间、验收程序、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各医疗卫生机构。2.制定需求计划。实施基本药物的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按有关规定执行)。3.实施网上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分中心负责汇总各单位国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统一在“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实施采购,并由指定的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配送。4.药品货款支付。实施基本药物的机构货款按照《昆山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统一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统一支付,在药品验收入库30日内将药品货款支付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分中心,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分中心进行配送服务考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支付给配送企业。四、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零差率。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二级医院和纳入二级医院建设管理的单位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的机构要将本单位使用的基本药物及有关价格信息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如遇药品调价,应及时根据物价部门文件进行药品调价。2.严格规范药品使用。实施基本药物的机构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并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根据诊疗范围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同时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引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3.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生产、供应、配送药品,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集中采购等规定,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药品购销合同,及时组织货源、供应配送合格药品,保证用药安全。4.严肃工作纪律。市基本药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协调解决本市基本药物使用和采购配送的监管工作。其它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对没有按照本办法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以及在采购、供配及使用基本药物有收受回扣、赞助、提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供应配送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