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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一条“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县级及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四)行政审批条件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六)申请材料1.《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2.《减免税申请表》;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12366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8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政法规科审查申请材料、实地核查(限10个工作日)30万元以上经局减免税审批小组讨论,审批。(限10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限4个工作日)科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县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2:示范文本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报送资料单位接收资料税务机关申请审批项目序号报送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声明:以上资料由我单位提供,我们确信这些资料均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报送资料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接收人:接收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报送资料单位和接收税务机关各执一份。2、报送的资料为原件或复印件,在相应栏选择填√。3、本表“申请审批项目”栏,每次只能填写一项申请审批项目。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工商营业执照号码发证日期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发证日期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减免税类型:报批类或备案类减免依据减免期限减免金额申请资料:声明:本表各栏内所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如果纳税人同时申请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分别填报此表。关于申请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的报告××地方税务局:第一部分:纳税人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减免税理由第三部分:申请减免税政策依据第四部分:申请减免税的税种、减免税所属时间、减免税金额。申请人:(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