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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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408,Oceanplaza158FuxingMenNeiStreet,XichengDistrictBeijing,China10003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邮政编码:100031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010)66413377传真:(010)66412855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0)-01-010号敬启者:受发行人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了嘉源(09)-01-06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嘉源(09)-01-06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具了09137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1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保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定义一致。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下设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发行人合作进行技术研发,且发行人董事长兼任该中心主任。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进行技术合作的具体情况,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具体应用情况、与发行人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并结合上述情况及发行人董事长、其他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等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及其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之间在技术研发、研发人员上是否独立,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2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第1题)(一)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进行技术合作的具体情况,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具体应用情况、与发行人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来源核查情况:本所律师收集了发行人和华中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数控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