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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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级财政设立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支持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实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及循环经济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国家奖励项目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安排方式,选择引导性强、辐射范围大、示范效应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持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领域。(四)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以奖代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全省节能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HYPERLINK"http://www.qjy168.com/search/pro_u6_2B5pA_3D_3D.html"\t"_blank"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此类项目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支持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二)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按照“地方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对批准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此类项目采用补助的方式支持。(三)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示范项目;此类项目主要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四)适当支持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节能先进产品及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服务建设项目、宣传培训项目等。此类项目主要采用补助方式支持。(五)适当奖励省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按照省政府有关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对省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六)省政府决定的HYPERLINK"http://www.qjy168.com/search/pro_xuTL_2Bw_3D_3D.html"\t"_blank"其他项目。第三章专项资金扶持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节能量是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直接产生并经核定的实际节能量。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国家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节能专项配套奖励8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贴息。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