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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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纳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西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含义]第三条“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市局食品处、法规处、各分县局、市质检院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报局长办公会批准。【监管的原则、主体、程序】第二章列管对象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列入监管的对象](一)收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类生产加工食品的;(二)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或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未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加工食品的;(五)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六)拒不接受食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七)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八)国家、省、市食品质量抽查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九)由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第三章列管与解除第五条“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管理程序](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食品安全抽查、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基层监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报审核组。(二)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审核组在市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布。(三)信息删除。公布期原则上为6个月。列入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到期后经相关基层监管部门组织检查,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报请审核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