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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休假规定为了合理安排公司在职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年休假规定如下:第一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职工,不包括钟点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条:职工在本公司累计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2、当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5、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三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四条:公司实施细则如下:1、职工享受年休假条件中的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起始日从其入职日开始计算。2、各商场由文员(如无则应安排专人),每月统计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人数和名单,提交给商场经理制定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分批分时段安排职工的年休假。3、总部由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组负责,每月统计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人数和名单,反馈给部门经理制定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分批分时段安排职工的年休假。4、商场/部门每月1日将本部门的休假安排计划提前向员工公布,与员工进行年休假安排确认后实行(年休假统计表和计划安排表请见附件),休假人员名单和计划商场/部门妥善归档留存备查。5、职工年休假的实施手续采用公司的《电脑调休信息系统》,经商场/部门经理批准并确认休假时间和天数后,可作为考勤凭据。休假后的员工名单和休假日期、剩余天数等相关记录由专人负责维护备查。6、商场值班经理、总部主任以上干部的年度休假计划由其直接上司作统筹安排,经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行,抄送薪酬组、员工关系组备案。7、如有职工在应享受年休假年度内未休完规定年休假期的,所在商场/部门需要在其跨年度的第一个月内汇总报给员工关系组,报告中应注明该年度内不能安排其完成年休假的具体原因和跨年度后的安排计划;以后每季度跟进汇报一次该员工休假计划的执行情况,直至休假完成。8、如确因工作需要,在跨一个年度后仍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工资冲抵。第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