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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以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1.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者,从严处理;不听劝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2.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学生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1.被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行政拘留期间按旷课论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七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利用电视、网络等设施观看和传播不健康内容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2.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破坏校园网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连接到校园网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对公用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资源进行删除、修改、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隐私或其它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对冒领、盗用、偷窃、诈骗等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者,给予以下处分:1.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下(含300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参与偷窃、拆装、销赃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作案2次或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者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对拆阅、冒领、扣留、毁弃他人邮件、包裹、汇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冒充老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考勤或素质评价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团体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按本条1、2款执行;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1.有意损坏教室及宿舍门窗、玻璃等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有意损坏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有意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含300元)以下公共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5.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对于互相辱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1.互相辱骂、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当事双方警告以上处分;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煽动、组织、策划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