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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管理学院袁新敏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分类(根据股东的责任分)二、《公司法》(2)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前提是(1),公司的商标权、经营权、专利等不受侵犯。(目前流行的网络域名抢先注册、胡戈现象)“今日1套”被注册为避孕套商标,在现场招商。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概念、特征和分类(3)不等额股份:公司全部资本不划分等额股份,即每一股份在数额上可各不相等,股东出资后,得到的是公司发放的不能流通的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1996年5月,秦某、戴某、杨某、李某分别出资11.2万、28万、21万、10万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3年6月,戴某车祸死亡,戴某之女黄某在原股东秦某、杨某、李某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认可黄某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股份,行使股东权。答案:本案中黄某并不能基于继承这一事实法律行为当然地取得股东资格,因为:(1)股东出资后获得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表现形式,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尽管股东死亡,它仍然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体现了股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被继承的。但股权中的人身权益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随股东人身消灭而消灭,是不能被继承的。(续)(2)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要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章程是各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以尊重。但在章程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此时股东资格的取得并非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是基于股东之间达成的新合意。而且,一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必须将该股东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续)答案:因此,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话,黄某可以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反之,黄某只能把父亲的股份作价予以继承,其父的股份由不同意的股东认购。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案例2:关于注册资本建行于2005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1)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法院会支持建行的起诉要求吗?(2)你认为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存在弊端吗?答案: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甲乙合资设立的丙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没有达到法定的50万元的要求,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因此甲乙两方都应负无限连带责任。为此,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名称包括:地名字号经营业务法律性质如:上海(地名)曙光(字号)机械进出口(经营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性质)。(5)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居民小区变企业的争议?)公司经营范围;(人才服务中介、洗脚店变相提供色情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机构或组织);股东出资的方式(如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和出资额;股东的权力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最后全体股东一致签名、盖章。2、设立的程序(3)认缴公司资本: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除外)。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担任)验资并出具证明。案例3:如何定性该案件的抽资行为?问题:关于张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张某以存单复印件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后又抽调自己的全部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张某的抽资行为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并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但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了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