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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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营改增各地口径:陕西国税解答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0个实务问题西安国税局2016年8月10日陕西国税建筑房地产业座谈会问题(答疑汇总)【注】2016年7月5日,陕西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了部分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专题座谈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会并就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回应。现将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及答复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分类:核定征收问题问题1:部分地税机关对一些挂靠项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导致部分企业或项目形成“不要发票,不建账”。故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能继续不要成本发票,国税是否认可,会否按兼营行为(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清算抵扣进项税额?(陕西建工)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的项目时,应分别核算,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分类:计税依据问题问题2:某合同条款为“工程竣工前,每月20日按已完成工程进度的80%付款”,假设建设单位确认本月已完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合同应付工程款为800万,计税依据应为?(陕西建工)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应收工程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收到的工程款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3:未使用完毕的材料是本项目清算,票据在下个项目抵扣,还是本项目全部抵扣,能否累计?(宝天建设)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均可申报抵扣。对于未使用完毕的材料,在本项目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结转至下一项目继续抵扣。但将剩余材料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不得抵扣。以此类推。分类:特殊项目问题问题4:BT、BOT、PPP等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分包工程可差额计税,分包方结算、付款、缴税在工程施工及校验阶段已完成,但需要差额纳税已经是好几年之后,是否还能差额计税?(陕西建工)答:PPP项目,即政府为解决公共产品或服务投资不足,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运营的行为。根据合作形式不同,PPP可细分为BT、BOT、B00等形式。在PPP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筑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建筑施工单位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凭支付分包款所取得的发票进行扣除,扣除时间目前无限制性规定。问题5:EPC、BT、BOT、PPP等项目既涉及兼营又涉及混合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陕西建工)答:EPC、BT、BOT、PPP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有视同销售等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分类:“三流”一致问题问题6:以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分包、采购、劳务等合同,盖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公章,是否会认定为“三流”不一致,进项税不让认证抵扣?(陕西建工)答:增值税管理中所称“三流”一致,通常指交易、资金、发票三项业务一致性。鉴于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资金管理的特殊性,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支机构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由总机构结算的情况。根据《征管法》第十七的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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