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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由“法制”向“法治”过渡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国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特别是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期间,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地位,调节社会秩序,多注重法律体系建设,而古代的“法”多被称为“律”,由此便产生许多著名律文,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虽无法与罗马帝王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的地位相匹敌,但中国古代这些封建性质法律通过相互间的继承发展,也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大致就中国古代法律与罗马法律相比较,两者较大区别是中国古代法律倾向于刑法,对民法方面重视不足,这应该也是封建帝王维护封建统治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结果;而罗马法则对社会经济等民事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也就为后来资本主义法制体系调节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提供了典范。那么,总结中国古代法律来说,中国法律则是体系完备而且量刑过重,这在中国著名的“诛九族”“凌迟处死”中就可以看出,而在实行过程中,又有很大浮动性,受各种因素影响,刑罚在实行过程中往往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法制”完善,却不能严格实行“法治”。很显然,其中很大程度上受中国封建社会积毒影响,封建社会浓厚的专制色彩,使得法律判决实行常常受到个人因素左右,加之中国特有的“人情文化”,人与人的关系、社会舆论、宗族观念等把国家法律踩在脚下。如此,即便是中国封建社会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实行,“依法治国”观念在幼芽时便被“以人治国”打破。到了近现代时期,确切说到了建国后,党在制定法律方面高度重视,毛泽东亲率宪法制定小组来杭州制定宪法,随之,其他各个专门法律一一制定出来。但问题是,中国在封建观念传统长期存在影响下,对法律的观念模糊,且重视不足。这样在建国初期,法律常常被党的中央文件、开国领袖们的个人意志及各级领导的批示所代替,法律的神圣地位也还没在人们心中完全建立时便残破不堪。从一个伟人的两件事中便可以看出,刘少奇与当今宪法学泰斗蒋碧昆先生是亲戚和同乡,刘少奇一次询问蒋碧昆老家的生产和生活情况,也问了蒋碧昆的工作,蒋回答是搞宪法。刘少奇则不置可否,只是说:“你年纪轻轻搞宪法有点浪费了。”而在1967年8月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被打得鼻青脸肿“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时,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可当时根本没人把宪法放在眼里。这两件事虽具有嘲讽意味,但足以看出当时国家领导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轻视与淡漠。如果当时在“法制”完备的同时“法治”也深入人心,那么就不会出现“毛泽东语录”和文化大革命。到了近三十年,以前的错误被纠正,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讲话中,在谈到改革开放过程中反对腐败问题说:“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几大点出了“法制”重要性。但是重视法制却不重视以法制治国,那么法制则毫无用处。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被作为单纯的文字,法律体系只是一个空架子,各种各样违法行为特别是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没有得到严惩。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环境下,社会问题没有被法制合理规制,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由“法制”走向“法治”迫在眉睫。为此,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前提是有法可依,关键是执法必严,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必要保证是违法必究。可是,从现状上来看,似乎只有“有法可依”做得较好,在中国政府倡导下,特别是在近几年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集中爆发下,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加快了步伐,但“立法严执法松”的局面依然严重。就立法而言,中国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且相对于欧美国家法律而言,中国法律在传统影响下是较为严格的;但就执法而言,却常常不能将法律贯彻,同时又牵扯到情与法的矛盾。一方面,是人与人的私情阻碍法律实施,这主要体现在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其他部门如行政部门干预,民间常说官官相护,这自然就导致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是法律判决有违人们日常情理,这主要体现在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社会舆论的干预。不管是哪一方面,都不利于法律的客观实施,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再详细来说,在人情干预执法方面,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表现尤为突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