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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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持稳定和谐、明晰有序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2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用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劳动用工是基于劳动合同制度下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当事人是指集团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单位)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简称员工)。2管理职责2.1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用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2.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劳动合同范本。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完善管理措施。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或解除,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使用劳动合同网络软件,建立、定期维护和保存历年书面劳动合同管理台账。3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3.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符合录用条件。3.3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单位一方应当在劳动合同签署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但委托代理人不得再转托。劳动者一方必须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合适的期限:(1)对于稀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军转干部或拟长期使用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对新录用的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一定时期内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岗位技能的人员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一般应及时终止。如用人单位确需继续使用该员工,再订立新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对于熟练工、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等工作岗位的人员或因某项工作(工程)需要使用的人员可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该项工作(工程)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4初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5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3.5.1因工作需要,在不同法人单位之间调动的;3.5.2因单位(机构)改制、分立、分离、合并、撤消、整建制(划归)移交、人员分流安置等原因引起劳动关系变更,需要变更法人单位的。如果员工不愿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原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6如遇员工提前离岗(退养)、内部下岗、待岗等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3.7员工自费长期上学、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3.8员工长期病休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和陕劳险发[1995]18号文件及公司休息休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3.9各单位对执行医疗期制度的员工应当建立管理台帐(见表1、表2)。3.10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3.11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单位一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3.12一方当事人出现规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理由事先通知同级工会,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复议后再作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13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须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时送达员工本人签收。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