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影《被告山杠爷》中看传统道德与现代法治的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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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拍摄的电影《被告山杠爷》讲述了人称“山杠爷”的四川省堆堆坪村村支书治村有方,身受百姓爱戴,然而执法严厉,最终被人举报,公安机关认为其执法手段违反法律而将其强行带走的事件。影片折射出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执法意识与现代执法规则发生的碰撞。步入新世纪,面对社会对规则、程序、正义等价值越来越深层次的追求,传统执法手段自身面临严重危机。剖析该影片的主旨,分析其法理学内涵,有利于重新审视传统执法手段的利与弊,从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新时期新社会条件下的立法与执法活动提供借鉴影片将场景选择在中国一个地形闭塞,经济落后的西部山村,也将传统意识和现代规则的矛盾激化。遥想当时的社会状况,改革开放刚刚有所成效,国家各项事业逐渐在法制的轨道上前行,然而法律不完善的现实很难保证各个领域的活动均有法可依。中国处在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而地势偏远的山村更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水平、文化繁荣程度等的劣势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上最薄弱的一环。道德在这些地区有着高于法律的意义。更为典型的是,这些地区根据自身的风俗道德,将国家法律具体化为适合自身的简单行为规则,在现实中,这些简单的行为规则,显然比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更有执行力。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之中,法律是人类理性构建的产物,而道德来自于生活本身,更能反映人类对自由秩序本身的追求。在现代生活中,法律被没有限制地推崇,法律的膨胀展现了在构建现代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构建的手段和目的本身对生活的粗暴僭越,从而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本身对瑕疵的自我修复能力。电影《被告山杠爷》本身反映的也是现代法律秩序的构建对传统执法道德的冲击。当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入堆堆坪村,山杠爷原本的执法手段本身也被当作违反了法律,这种转变在瞬间发生,然而当地的环境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势必产生阵痛。然而,道德法与法律有着先天的联系,对一个法律体系完善的国家来说,道德法应是法律形成前之必需。法律即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产儿。在国内,有学者将道德定义为:人类社会秩序治理过程中形成的第一种规则系统,其产生与原始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密切相关,基本上是早期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工具,也是早期社会主体法权的表现。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中,也隐含地谈到了道德、常规性(regularity)这个概念,从他的角度理解,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按计划行事,就是因为我们文明社会中的成员们都遵循着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行动上表现为某种常规性,而这种常规性不是强制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的道德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对这些惯例和传统的普遍遵守,是我们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而我们可能大部分时间,并不知晓这种惯例的重要性,甚至无法意识到它的存在。然而在实践中,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行为主体所应遵守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并不能得到主体的遵守或者认同;同时,在道德规则体系中被主体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又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就产生了所谓“合法但不合理”、“合理而不合法”的问题。这也是电影《被告山杠爷》所反映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了。合法,顾名思义,就是要在法律的规范内行事;合理,就是要符合社会的普遍评价标准,是法的正当性的表达。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综合判断至少应符合以下两种价值层面的要求:一是普遍价值层面,即存在一种普适性的善良标准,不论选择合法还是合理,他们至少需同时满足这种共性标准,例如,对反人类最和酷刑罪的制裁,无论是在法律规定还是在道德要求中,都是肯定的。二是社会价值层面,即在实现了第一个价值层面后,还需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维持社会稳定,也就是说,这种综合标准应对大多数人适用,如果只能使个体的利益得到保护,那么这种标准也没有实际的存在意义,当然,前提是,第一价值层面的标准必须是正确的,否则,即使该行为规则为大部分人所接受,这种综合判断标准仍然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人类对共同的基本的普遍的利益的追求。电影《被告山杠爷》本身像一面小折射镜,反映的是国家在面临新的法律秩序植入的过程中面临的抉择。对旧秩序来说,无论这种转变过程漫长还是艰难,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将会对原有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冲击,都应该鼓励其生长。稳定而有序的社会,最终是应由完善的法律予以调整规范,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的强制力而构建的强加的和平。因此,法治代替人治将是必然的趋势,这对有效地杜绝刑讯逼供、保障人权,落实程序正义思想,最终建立适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法律秩序有重要意义。任何规则的形成都依赖于一种或几种行为重复且持续的进行所形成的行为惯性。在一个相对集中且封闭的空间内,内部成员为了生存和发展,总会选取那些既有利于自身又不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方式。久而久之,经过时间的验证,人们会选取那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使空间内部的管理和运行达到最佳效率的共同的行为准则,并将其通过各种手段固定下来,通过群体内有威望的人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