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重组分立业务所得税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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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分立业务所得税详解一、分立的概念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当事各方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三方,纳税主体是被分立企业。分立本质上是资本的收缩,与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是分立出自己的子公司(如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而分立是分立出兄弟公司(A企业分立出B企业,A的股东和B的股东相同)。打个比方:A公司原3个股东1个亿的资本,拥有一块地5000万,如果想把地卖了成立B公司,要交税;现在不用A公司去投资,注册B公司,以3个股东名义去投资,分立出5000万,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就有一系列的免税,延期到什么时候把B公司卖出去才去交税,无限期后延,营业税,土增,契税都不用交。二、分立的一般性处理,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例1: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各占25%的股份。现该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总部A账面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200万元;B分公司账面资产为400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净资产为400万元。为了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发展,总公司决定将B分公司分立出去,组成新公司C,并将资产全部转换成C公司股份10000股,总公司4位股东每人取得2500股。假设用一般性处理,被分立企业总公司应按200万确认资产(分公司B)转让所得,分立企业C公司按600万确认计税基础,总公司4个股东每人取得的2500股视同总公司分配进行处理,总公司的亏损不得在C公司弥补。上例由总公司变成总公司和C公司两个企业,总公司和C公司是兄弟关系,还是原股东,叫存续分立,如果总公司分出B公司和C公司,总公司要进行清算,叫新设分立。三、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分立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七个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解析:(体现了反避税原则)例如:某公司过去是母子公司机制,该企业为了内部管要,准备将母子公司机制改为总分公司机制。母子公司改为总分公司,可以享受到汇总缴纳税款,盈亏互抵的好处,是有税收好处的,但是只要这个目的不是主要目的(要进行具体的测的),不影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注意:会计准则中提到的“商业目的”相反是指企业为了多做利润。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3、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85%)。解析:目前股权支付额的支付途径主要有两个:(1)收购方定向增发。或者说资产拥有一方将自己的资产投资到股权收购方。(2)收购方以直接持有的股份支付,办法没有限制持有股份的比例,即:换股。注意:非股权支付额部分(即15%以内的部分)一定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4、企业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解析:体现了对正常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行为区别对待原则。例如:某企业原来是超市,合并后,改为房地产业务了,就显然不符合经营连续性原则。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即权益投资的连续性。解析:体现了反避税原则。三个原因:1、因为原主要股东如果转让取得的股权,实际相当于将资产变相销售了,并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2、如果股权支付额是自己的股权,则该条款是为了保持权益的连续性,将被收购资产权益的连续性至少保持12个月以上。3、资产重组很多是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股票市场上的交易瞬息万变,不可能约束12个月不进行交易,所以只要约束股权在20%以上的重大影响人,在12个月内不交易即可。6、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7、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解析:分立符合特殊性的例子:A企业分立出B企业,A企业的股东甲乙丙分别按照原来持有A企业的30%、30%、40%的比例获得B企业的股权的30%、30%、40%,且分立后A和B企业都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该分立过程中,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权交易额比例大于85%。(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