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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书中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即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社会作用,即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包括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和实施社会管理等作用。分配社会利益——(学前教育教育资源的分配需要法律的干预,如公办vs民办,城市vs乡村,教师权益,在编vs非在编老师同工同酬等)社会上的资源是稀缺的,无法被社会成员所同等拥有。此时法律就站出来,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这种体现在立法中的分配,是根据社会中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它真实而有效的使得社会中的资源按照一种较为适合的方式进行分配。而无论是何种分配方式,统治阶层不会放弃聚集社会资源在自己手中,因为这是统治的资本,那么又不得不分配给其他人一定的社会资源,此时这种利益分配格局既要基本满足大众的生活需求,又要使得自己手中的资源能够确保自己的统治才可能被制定出来,并付诸实施。制度化规范,规范教育活动——确保学前教育投入机制的制度化、明确各个主体(政府、学前教育机构、社会、家长、教师等)间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让公众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证,并告诉公众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制止各种违反学前教育规律的行为,保证学前教育的科学发展。(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情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由于社会传统的思维逻辑习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有时会出现不同,就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意识的低下导致了或者排斥法律对社会关系及其人们行为的调整,或者对法律执行的不理智的抵抗。)很多国家为了实现学前教育的公平,都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学前教育进行规范,比如英国的《儿童保育法》、美国的《早期学习机会法》、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印度的《国家儿童宪章》等。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学前教育基本立法,学前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定位、资金投入机制、幼儿教师身份、私立幼儿园的准入机制等基本问题依然缺乏立法的确认。缺乏学前教育法的确定性指引,学前教育领域的不良现象逐渐增多。可以说我国目前学前教育法律规范的缺失已经阻碍了学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学前教育公平的真正实现。(杨海瑶,教育公平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08)(学前教育法律的缺失已经阻碍了学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公民享有基本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