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医保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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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医保管理规章制度个体诊所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体诊所医保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第九条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第三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第十一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