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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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我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根据《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细则适用于舟山市科学技术奖申报、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海洋科技创新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对象是为我市科学技术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市海洋科技创新奖第七条市海洋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规定的条件,是指候选人其科技创新成果被上级业务部门、被国内同行充分承认,并在生产实践中已被应用;其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已得到市有关部门的认可。第九条市海洋科技创新奖分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奖和海洋科技创新奖二种。市海洋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审1次,重大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人,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在海洋科技创新领域取得重大成绩,创造了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奖;在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海洋科技创新奖。第三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款所称“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或某一专业技术领域里的应用研究,其“重要贡献”是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对于行业、学科发展有较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论著已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认可或者应用。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有关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与政策、预测与规划、评价与对策的研究,科技管理、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研究,软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及科技学科研究等领域的研究并被采纳应用,取得显著实效的。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二)提出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或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的单位。同时,对项目的完成还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为主要完成单位。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家。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先进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