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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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Judge’sprofessionalismisanimportantmarkeroflegalmodernization.Itwillplayapositiveroleinpromotingmodernizationofjudicialsystemandindependentofjudicialpowerofourcountry.Pursingconstructionofjudge’sprofessionalismhasalreadybecomearealisticproblemthatmustbesolved.Judicialreformofourcountryshouldfacewithit.Judge’sprofessionalismofourcountryisinastartingstage.Somanyobstaclesarerestrictingtheprocessofourcountry’sjudge’sprofessionalism.Thisarticledescribedobstaclesthatexisttheprocessofourcountry’sjudge’sprofessionalismatpresent,putforwardthatitisnecessaryandurgentlytocarryoutjudge’sprofessionalisminourcountry.Summarizedimplicationstocarryoutjudge’sprofessionalisminourcountrybyusingthepositivisticexperienceofBritishjudge’sprofessionalismforreference.Furthermore,itputforwardconceptionofpursingjudge’sprofessionalismaccordingwithourcountry’ssituation.Keywords:judge’sprofessionalism;practicalobstacles;positivisticexperience;conception试论我国法官职业化最高人民法院将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定义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的法官,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法律知识结构、技能、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角色意识的整体,具有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以公正与效率为终极目标,有着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职业稳定性,不断追求同质化和精英化,逐步实现法官自治的过程。法官职业化起源于西方,并在西方得到发展。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尤其是近两百年,法官职业化已成为西方法治国家一项比较成熟的法官管理制度。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要加强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建设。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是在本世纪初才被正式提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效率的必要前提,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法律职业的自身需要,更是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也是法治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应在我国大力推行法官职业化。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现实障碍(一)职业法官的选任不合理1.法官的来源不合理目前,我国法官主要来源于以下三种途径:一是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遴选,二是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逐级选任优秀法官到上级法院,三是从社会上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遴选。途径一是我国法院比较传统的法官遴选方式。在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法院以及从部队转业到法院的工作人员,不论是否从事审判工作,只要其行政级别达到一定标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一般就会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这种法官遴选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官的专业素质,但不能确保助理审判员都具有法官应当具备的丰富司法工作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当上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大幅度增加,急需补充大量有相关审判工作经验的优秀法官,以满足工作的需要时,上级法院就会通过途径二,从下级法院选调大量法官到本院。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全国法院受案总数的80%,在办案实践中磨练出了一批优秀法官。傅伟刚.法官职业化的几点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4):75.从这批优秀人员中遴选法官到上级法院,对于加强上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就遴选工作本身而言,却具有明显的应急性,且缺少统一的规则和严格的程序。每次选调的标准和要求都不一致,有些法院甚至没有考虑下级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