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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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7年12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翻修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区(含郊区、各类开发区,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县(市)、吉利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进行施工。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占用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在醒目处设置不小于2×1米的工程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统一刷白,其他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在市区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必须全封闭围护或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第九条施工现场内的材料,物品及各项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堆放、搭设。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中冲冼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安全有效。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施工标志,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用电设备必须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在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装置。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临时办公用房和职工生活设施。办公房屋内墙壁应当统一刷白,并悬挂与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室内环境应做到整洁、卫生、美观;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施工场地外施工或堆放材料、机具的;(二)未设置工程标志牌或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三)未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堆放材料、机具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挡设施的;(五)未按规定全封闭围护或搭设安全设施的;(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或安全标志的;(七)未做到工完场清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