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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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现将《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养,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第三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法制保障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进行社会科学宣传,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六条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三)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四)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普及工作;(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对外交流工作;(六)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八条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宪法、法律、法规;(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四)岭南文化;(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六)哲学、法学、史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人类学和文艺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七)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采取下列形式:(一)举办公益性社会科学论坛、讲座、咨询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二)定期举办社会科学普及专题活动;(三)举办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四)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五)运用大众媒体及互联网、公共场馆、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六)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条本省每年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应当围绕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十二条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四条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通过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撰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