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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变更管理。第三条药品变更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药品研制的变更管理第五条药品研制单位在药品临床试验期间,如需变更临床试验方案、扩大临床试验范围、增加临床试验机构等,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第六条药品研制单位在药品生产上市后,如需变更药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原料药来源、药品质量标准等,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第七条药品研制单位在药品生产上市后,如需变更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等,应当报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三章药品生产的变更管理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如需变更药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原料药来源、药品质量标准等,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申请批准。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如需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当报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四章药品经营的变更管理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如需变更药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如需变更药品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应当及时调整并报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五章药品使用的变更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如需变更药品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说明书规定,并及时调整药品使用记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如需变更药品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应当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并及时调整药品管理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药品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对药品变更的内部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本制度仅作为参考模板,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