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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药品变更管理制度范文最新药品变更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变更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进口、经销和使用的各类药品的变更管理。第三条药品变更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药品变更管理应当注重患者用药需求,保障患者合理的用药权益。第二章变更管理的主体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变更管理的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药品变更事务。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进口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是变更管理的执行主体,负责自身所生产、进口、经营的药品的变更管理工作。第七条医疗机构是变更管理的合作主体,负责药品的合理使用,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变更相关信息。第八条药品变更管理应与药品监管信息平台相连接,确保信息的及时交流和共享。第三章变更类型及审批流程第九条药品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两类。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本品性质、适应症、剂型、配方、规格、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重大方面变更。一般变更指除重大变更之外的其他药品相关变更。第十条重大变更需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第十一条一般变更分为两个级别进行审批:(一)一般变更甲级:需按规定在药品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并自行进行质量影响评价,评价未出现重大问题的方可实施。(二)一般变更乙级:需按规定在药品监管信息平台上申报,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实施。第四章变更文件的提供与审查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进口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变更执行主体应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变更文件。第十三条变更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申请书、技术报告、质量影响评价、相关研究报告等。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接收并审查变更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审批。第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变更文件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要求变更执行主体提供补充材料。第五章变更管理的后续跟踪与督办第十六条变更实施后,变更执行主体应立即将变更信息在药品监管信息平台上更新并记录。第十七条变更执行主体应按规定进行后续跟踪和评估,及时披露变更效果并按要求进行报告。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变更执行主体的监督和督办,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变更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九条变更执行主体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和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第六章处罚与处分第二十条变更执行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违反本制度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变更执行主体因未能按时、按要求提交变更文件或者未能按时实施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监管措施,并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