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doc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法规标题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颁布日期1997-10-17颁布单位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监定工作和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有出口商品生产、进出口贸易及法定检验进口商品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其所属分支机构主管所辖区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四条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所属分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二)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三)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行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四)依法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五)依法开展与进出口有关的商检认证工作;(六)从事与进出口商品有关活动有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业务;(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生产、建设现场、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地点及运载工具;(二)调查、询问当咸人或者知情人;(三)查阅、复制、提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鉴定有关合同、票据、帐册、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四)依法查处违反商检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商检机构的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任务。第七条商检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按国家规定着装持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商检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进出口贸易关系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应保守商业秘密。第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对贸易关系人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实施重点抽查检验的进出商品目录,由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公布,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第二章进口商品检验管理第九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检验和索赔条款。第十条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的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离岸装运前进行预检验、鉴定、监造或监装,以及到岸后最终检验、鉴定和索赔等条款。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或组织实施离岸装运前的预检验、鉴定、监造或监装。第十一条在本省口岸入关的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持到货通知单和报关单等有关证单,报经到货地商检机构办理查验登记手续后,海关据以验放。第十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时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须在货到本省之日起15日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运)单、验收报告等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法定检验以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进口商品需要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在索赔有效期满30日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对于索赔期即将届满来不及完成检验出证者,报验人须预先向国外办理延长索赔期手续后,商检机构方受理报验。第十四条商检机构对受理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明。对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需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在索赔结案后20日内将索赔结果报告商检机构。第十五条经本省口岸进口的机动车辆,收货人须向本省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报验;经省外口岸进口的机动车辆,本省收货人须凭该口岸商检检验签发的证单向本省商检机构办理换证手续。车辆管理机关须凭商检机构签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办理车辆验证和核发牌照。第三章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第十六条由本省生产、加工、制造供出口的法定检验商品,发货人或供货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报验时应持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单、外贸验收合格单等国家规定需要提供的证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第十七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