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交通事业晋EVOV升佐级资位训练办法.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7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交通事交通事业晋EVOV升佐级资位训练办法.doc

交通事交通事业晋EVOV升佐级资位训练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交通事业人员佐级晋升员级及士级晋升佐级资位训练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交通事业人员佐级晋升员级及士级晋升佐级资位训练(以下简称本训练),依本办法办理。第3条本训练由交通部所属各事业机关(构)办理,必要时各事业机关(构)得委讬训练机关(构)或公私立大学校院办理。第4条本训练采密集训练方式办理,训期为四周。本训练以增进受训人员佐级晋升员级及士级晋升佐级资位所需工作知能为目的;其课程由各事业机关(构)拟订,报交通部核定后实施。本训练每三年办理一次,训练计划由各事业机关(构)拟订,报交通部核定后实施。各事业机关(构)于举办本训练当年二个月前,函请各服务机关(构)提供符合参训资格条件之人员名册,送各事业机关(构)办理。第5条佐级人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叙定佐级最高薪级,最近三年年终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得参加晋升员级资位训练:一、经交通事业人员佐级考试或相当佐级考试及格,并任佐级最高薪级满三年者。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并任佐级最高薪级满十年者。三、专科学校毕业并任佐级最高薪级满八年者。四、大学以上学校毕业并任佐级最高薪级满六年者。前项所定最近三年年终考成,系以承办本训练之事业机关(构)函请各机关(构)提供符合参训资格条件人员名册之时间为准,计算最近三年年终考成。第6条士级人员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叙定士级最高薪级,最近三年年终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得参加晋升佐级资位训练:一、经交通事业人员士级考试或相当士级考试及格,并任士级最高薪级满三年者。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并任士级最高薪级满十年者。三、专科学校毕业并任士级最高薪级满八年者。四、大学以上学校毕业并任士级最高薪级满六年者。前项所定最近三年年终考成,系以承办本训练之事业机关(构)函请各机关(构)提供符合参训资格条件人员名册之时间为准,计算最近三年年终考成。第7条交通部得依据各事业机关(构)业务需求及其资位缺额情形,核定各事业机关(构)选派受训人数之比率,并以各事业机关(构)遴选受训人员符合资格人数百分之五为上限,不足一人时以一人计,各机关(构)并得酌列备选人员;其遴选规定,由各事业机关(构)拟订,报交通部核定。第8条各事业机关(构)审核参加本训练人员时,应召开甄审委员会,就符合受训资格人员之资格条件及各项评分详加审核,并排定受训序列;发生资格不符情事者,由各服务机关(构)依法惩处相关人员。第9条符合第五条及第六条参训资格条件人员,经发现其遴选之评定项目漏未评分或各项评分及积分计算错误,致应列入而不及列入当年度受训时,除有可归责事由者外,得经各事业机关(构)召开甄审委员会审核后,于下次举办时直接调训。第10条受训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训练机关(构)、学校报到接受训练。前项受训人员,因婚、丧、分娩、流产、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由各事业机关(构)向交通部申请延训;非经同意,不得延训。第11条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由训练机关(构)、学校报请事业机关(构)核转交通部废止其当年度受训资格:一、未于规定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因故申请中途离训经核准者。二、受训期间除请丧假、娩假或流产假者外,请假合计超过三日者,或请假缺课时数合计超过十八小时者。三、中途放弃参训者。四、旷课者。五、训练期间冒名顶替者。六、受训期间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有确实证据者。七、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有确实证据者。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请丧假、娩假或流产假合计超过三日者,应予停止训练。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训期结束后将前二项有关资料,函送受训人员服务机关(构)。第12条受训人员生活管理、团体纪律、活动表现成绩及课程成绩之评量规定、成绩计算方式,由各事业机关(构)拟订,报交通部核定。第13条受训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训资格,并经服务机关(构)函报交通部后,于下次举办训练时直接调训:一、依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向交通部申请延训,并经同意者。二、依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停止训练者。第14条受训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于该次训练班期结训二年度后再举办训练时,由各事业机关(构)再依规定送交通部参加本训练:一、训练成绩经评定不及格者。二、有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经废止其当年度受训资格者。受训人员有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情事,经废止其受训资格者,得于该次班期结训五年度后,由各事业机关(构)再依规定送交通部参加本训练。受训人员有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经废止其受训资格者,得于该次班期结训八年度后,由各事业机关(构)再依规定送交通部参加本训练。依前三项规定再参加本训练者,应全额自费受训,并不得以公假方式办理。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