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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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中期报告本篇报告将重点介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概念、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存在的问题。一、概念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确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承担侵权责任而购买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又称“交强险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被保险人的代位下直接行使的一种权利。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警,待交警部门处理完毕后,经交警部门核准后,方可拖移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就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实现方式仍存在争议。一些法院认为,只有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动中,被保险人与侵权人之间才可以考虑直接请求权;有些法院则认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应该是直接责任关系,受害人可以通过直接请求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四、存在的问题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存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适用范围的问题,是否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适用该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是实现问题,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险人滥用权利进行敲诈勒索等恶劣行为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最后,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也需要具体界定。综上所述,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为一种权利,需要在实践中完善其适用范围和实现方式,以实现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