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后状态的研究(第二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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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后状态的研究(第二部分)关于专利产权维护问题(参照第一部分)刘闻铎专利保护的核心是专利权。专利申请和授权只是取得专利权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和步骤,而不是目的。对于专利保护的主体而言,通过申请和授权达到拥有专利产权的目的。轻易地放弃专利权,专利保护就无从谈起,也就失去了申请的初衷和意义。非正常地放弃和终止专利权直接造成专利产权的流失。因此,取得专利权以后,专利的维护是极其重要的。然而,有些迹象表明,对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根据<<专利申请后状态的研究(第一报)>>的统计资料,探讨专利产权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与对策。忽视专利权维护并有日趋发展之势在第一报中所作的统计包括以下内容:(1)一个省(河北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状态及专利有效率变化的动态规律;(2)北京、上海等九省市1990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状态与有效率变化的动态规律;(3)北京、上海等五省市(合计)1985年和1990年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状态与有效率变化的动态规律;(4)作为对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1990年以及日本1985年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后状态与有效率变化的动态规律;(5)作为对照的台湾和香港的1990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状态与有效率变化的动态规律;上述统计涉及1996年10月以前的30122件专利申请。根据统计结果,特别是通过专利授权后有效率变化的动态规律可以看出我们在专利产权维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一)授权专利提前终止,专利有效率逐年下降第一报表10和曲线4所显示的北京、上海、广东、河北和黑龙江五省市(合计统计)与日本(对照)在我国的发明专利有效率作了动态比较。1985年五省市671件发明专利与日本(对照)同期的1234件发明专利的有效率从说明:①黑体字--《优秀专利调查研究报告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1月,356页)采用内容②阴影-----较重要的统计数或论点,《报告集》未采用的内容③本文主要论点曾以《专利权维护状况的分析》在《中国专利报》1998年48-51期发表第5年开始差距迅速拉开,到第11年,也就是到1996年五省市的有效率为24.1%(约四分之一),日本(对照)为74.8%(约四分之三),相差50.7%。而五省市1990年组563件发明的有效率又比五省市1985年组的671件的有效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至第5年末下降13.9%。作为对照的日本1990年与1985年二组有效率几乎没有变化。根据表11和曲线5,五省市1990年4505件实用新型专利与1985年的1363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率,同是申请后第3年末至第6年末分别下降29.0%,22.7%,20.1%和9.2%。其次,专利终止量的峰值,1985年组出现在申请后第4年440件,占授权量的32.3%,而1990年组终止量的峰值则出现在第3年,达1291件,占授权量的28.7%。同是6年末的有效率:台湾(对照)1990年组664件的有效率为42.9%,五省市1985年组为21.5%,五省市1990年组为12.3%。根据表6,河北省1985年至1988年实用新型的平均寿命:1985年组为5.62年、1986年为4.99年,1987年为4.76年,1988年为4.43年,是逐年缩短的,这也是带有普遍性的。(二)在“终止”专利大幅度提前和增加的同时,“视为放弃专利权”的情况也在大幅度增加发明专利五省市1985年组平均放弃率为1.4%,1990年为2.9%。与国外申请相比,相差还不算大。实用新型则很明显,1985年组五省市平均放弃率为4.6%,到1990年组增加到13.9%,九省市中最高的为16.8%。对照的台湾为5.7%,香港为6.5%。(三)各省市不均衡,差异较大由表8看到九省市1990年发明专利的有效率从35.0%到81.6%,依次为广东81.6%,黑龙江80.6%,上海75.0%,北京66.8%,江苏61.6%,山东60.3%,陕西56.6%,河北43.1%,江西35.0%。九省市总有效率为64.6%。作为对比对照的美、德、日三国都在90%以上,三国总有效率为93.1%。九省市1990年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率从4.8%到16.9%,对照组香港25.9%,台湾42.9%,其平均有效率为41.6%。(四)总量的估计截至到1996年5月31日〔3〕发明专利国内申请81757件,国外申请68731件,为1比0.84。同期国内授权12338件,国外授权18556件,为1比1.5。根据表8,将1990年九省市发明专利作为抽样(占6.5%),以其有效率64.6%推算全国有效发明专利为7970件。同样,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国的平均有效率93.1%推算国外在我国的有效专利为1727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