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价格行政法律制度之若干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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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完善价格行政法律制度之若干探讨完善价格行政法律制度之若干探讨[摘要]《价格法》实施十五年来,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高房价”、“蒜你狠”、“豆你玩”以及我国加入WTO后面临越发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等现象,也暴露了价格行政法律制度在实施中的现实问题。在实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试从价格行政的一般理论、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的缺陷、国外价格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完善价格行政法律制度的具体途径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关键词]价格行政法律制度;听证;价格监测;行政问责[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2-0065-06市场经济乃法治经济。市场与价格密不可分,价格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价格竞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价格机制将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价格违法问题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依然严重,价格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房地产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事关社会稳定,商品房的刚性需求与开发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之间的矛盾,致使房价越炒越高,这需要政府运用多种有效手段调控房价而使之合理回归;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也面临越发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等问题。但现在还很少有从工作实践出发,站在行政法学角度并通过实证分析来论述完善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价格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它们共有的特点和经验,试从修改和完善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从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价格法律体系方面作些探讨。1价格行政的一般理论“价格管理是政府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对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关系,以及对价格的制定、调整和执行所进行的组织、指导、协调、调控、干预和监督检查的行为。”[1]价格管理无疑是政府行为,包括对价格形成及运行和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两个方面的管理。在实务中,公共行政在现代社会的运行表现为多样化的方式,公共行政“从权力行政扩展到非权力行政;从行政机关的行政扩展到其他公共组织的行政;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协作行政;从消极应对行政扩展到积极预防。”[2]“二维互动”的新行政法理论认为,公共行政是一种合法性和最佳性二维互动的构造,朱新力先生主张“除公共行政的途径的‘合法性考量’外,还有一种‘最佳性考量’的途径,一方面通过管理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政治运行程序的正当性,从立法和行政的高度来追求和实现‘最佳’治理途径……合法性即是我们所熟知的以确定行政活动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指向,以职权法定、行政行为类型化、程序控权和司法救济为核心内容的传统行政法视角;而最佳性,则是一个较新的范畴,其以探索行政过程中的实质性命题,并致力于提升行政效能为核心,最佳性考量是在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利用法学的基本方法和其他学科的政策分析、利益衡量、社会分析等分析工具进行综合论证而力争使行政过程实现更佳的治理”;[3]“从行政管理行为的层次看,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即‘定规则’;二是行政执法,即‘当裁判’;三是其他行政性管理工作。”[4]本文从价格行政法律理论着手,从价格立法、制度完善等角度,研究价格行政法律制度的更佳治理途径,如价格提醒告诫执法模式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价格行政法律制度,是政府从规范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出发,对价格(或收费)市场和价格制度体系进行的规制,是规范价格行为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本文所论述的价格行政法律制度问题,主要涉及价格法、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部门规章等。尽管世界各国因政治、经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价格监管机构,设置各异、名称不一、隶属关系有别,但都注重通过各类法律设置其价格行政管制指向,各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最根本、最普遍的东西大体有其共性。2我国价格行政法律制度实施中的现实问题21价格法律的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1)《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但对服务价格的确定却没有法律标准,对各类有偿服务的规范未能有效体现和涵盖;对价格界定方面,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虚抬价格、乱收费,对企业搞价格联盟,规定最低销售价格及对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没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反垄断法》仅有8章57条;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多属原则性规定,致使实务中对反垄断的认定和查处缺乏实际操作性。(2)立法的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