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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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一日道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形势需要,依法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发[2000]7号文件《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代理制度(简称“委托代理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管理方式,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实行“预决算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第四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依法管理和审计监督,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实行“委托代理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保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变。不得侵占村集体资金,不得将村集体资金用于乡(镇)开支项目,不得用村集体资金为本村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抵押等。确保村集体资金的权属不变。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得改变村集体原有的收益分配关系及债权关系,不得平调、挪用各村资金。确保村集体使用资金的审批权不变,不得剥夺村级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审批权。坚持服务是根本的原则。“委托代理制”不是增加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的管理权限,而是加强其服务监督职能。个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必须为各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坚决禁止滥用职权推、托、卡、硬、横,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第六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负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第七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内设会计1名,总出纳员1名,审核员1名,电算化操作员1名,适当设置记账员。总会计负责全乡(镇)所辖村控制总账,监督所辖村资产、资金运行情况,指导全乡(镇)财务业务和管理各村明细帐及财务档案,保管使用财务印鉴。审核员负责审计监督所辖村资金使用合理合法情况。电算化操作员负责财务电算化管理与操作。记账员负责记载各村明细账。村级设会计1名,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帐,“一事一议”登记簿,村级资产、资源、土地、劳务的登记与管理,收入上报上交,现金支取、使用及监督,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协助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其他经营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村财务人员配备要坚持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逐年审核的原则。乡(镇)农经管理中心手工账簿登记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电算化账簿登记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电算化上岗资格证》,并经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简称“区经管站”)考试、考核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任用或聘用。村会计实行聘任制,由村民民主推举候选人,乡(镇)农经管理中心考核,区经管站统一考试《合格后由村聘任上岗。村会计的选拔可不受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主任除外)的限制。区经管站要加强对乡、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他们进行政策理论和业务培训。区经管站要对乡、村财会人员实行年审考核制度,年审业务不达标者要限期达标,在限期内仍不达标的,建议聘用单位依法解聘。第九条乡(镇)、村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必须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财会人员调动后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主任(农经站长)负责验印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十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采取手工账簿记账和电算化账簿记账并行方式,并确保两帐相符。财务电算化要使用专机,配齐设备,专人操作,规范管理,确保数据安全。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委托代理制”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农业税附加;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资金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变卖收入;村属企业上交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往来收支款;捐赠、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下拨款;各种代收;村所有其他资金。第十二条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实行“村乡两级联合印鉴”控制制度。对农业税附加设立“农业税附加户”(分村设明细账)管理,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转入该专户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管理。村集体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