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董事费监事费收入应分两种情况缴纳个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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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费监事费收入应分两种情况缴纳个税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涉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共20位,每人每月取得董事费、监事费收入5000元,该公司财务对于董事费、监事费全部按劳务报酬,每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1-20%)×0.2×12=9600元。经核实,该公司20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有6位不在公司任职;14位在公司任职,每人每月工资收入2万元,每人已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2-375]×8+[(20000-3500)×0.25-1005]×4=38280元。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对于14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并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每人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5000-2000)×0.25-1375]×8+[(25000-3500)×0.25-1005]×4=52480元,该公司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52480-9600-38280)×14=64400税法分析: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董事费、监事费收入应区分该董事、监事是否在公司任职、受雇两种情形,确定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中,14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应与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位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