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国际工程标准合同条款适用於国际工程合同常见问题.ppt
上传人:是浩****32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PT 页数:15 大小:23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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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國際工程標準合同條款適用於國際工程合同常見問題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enieurs-Conseils所發行的國際工程標準合同條款,簡稱「FIDIC條款」1999年版本的FIDIC國際工程標準合同提供了四種標準契約條款範本:(一)TheGreenBook(TheShortForm):單純重複性工作或小額工程(二)TheNewRedBook(TheConstructionContract):不含設計工作或由業主完成大部分設計工作之建造工程(三)TheNewYellowBook(ThePlantandDesign-BuildContract):適用於由承包商完全承擔或辦理大多數設計與施工責任的土木、機械及電機工程(四)TheSilverBook(TheEPC/TurnkeyContract):適用於風險高之統包工程,包括BOT案一般通用條款特別專用條款的編寫指南投標函、各式保證書及爭議解決協議書範例格式等風險應由處於掌控風險地位之人承擔風險不宜分配予無能力承擔風險結果之人台灣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工程爭議適用法規順序為FIDIC條款應為習慣抑或法理?台灣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為何?客觀上為社會反覆施行之行為、主觀尚須有法之確信即指具有「法之效力與價值」之習慣,方足當之LexMercatoria(Lawmerchant)中文對此有不同譯法,如商業習慣法、商業習慣、商人習慣法或商人法。如FIDIC即屬之。是否為民法第1條之「習慣」抑或「法理」?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62號判決「按工程進行中,為掌握工程之進度,如遇額外之工程或有特殊情況,上訴人申請延長工期,於程序上須於該特殊情況發生之次日起28日內提出延長之申請,此為兩造所簽訂系爭合約施工標準規範一般規範第6.4.5.(1)節所明定。蓋如逾期提出申請,則可能因逾期之特殊情形已不存在,被上訴人無從合理評估所需之工期,再者,施工中任何發生影響工期進展之特殊情況,均有可能影響其他界面工程之進行,或係因受其他界面工程影響所致,施工單位愈早提出申請,愈有利於被上訴人加速排除影響工進之事由,故此項約定既係以著眼於雙方權利,並已訂明於合約,即應對雙方發生拘束力。」契約若有明訂,依契約約定。2.「又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所頒工程承攬合約範本第8.4節參照次條款第20.1節,亦明訂:承包商申請工期展延應於該事件發生後28日內通知業主,若逾28日,則該工期不應展延﹙見本院卷一第148至150頁),足徵系爭合約一般規範關於工期展延應於事件發生後28日內儘速提出申請之規定符合國際工程標準規範,並無不當,上訴人自應遵守。是上訴人辯稱該約定之28日無庸遵守云云,即無足採。」未說明FIDIC條款究為習慣?法律?法理?僅謂系爭契約條款之規定符合國際工程標準而有效。目前台灣司法實務對FIDIC條款之地位如何,未有明確見解。於訂約時宜將FIDIC條款納入契約中,以免爭議。V、針對工程契約常見問題,以FIDIC條款(新紅皮書)、台灣工程契約文件(以台灣高鐵工程合約為例)及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約示範本規定之比較說明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