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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院物业管理,保护广大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生活秩序,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物业管理”系指东院内宿舍区及基地办公区物业管理。第二条物业管理项目主要包括:水、电、暖、卫等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环境美化绿化、生活垃圾外运、化粪池清理以及楼顶防水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和安全保卫等。第三条东院宿舍区物业管理将区别不同项目实行“有偿使用、有偿服务、有偿维修”,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水电、卫生费用公开。第四条物业管理是全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制订严格的标准和操作程序,用户与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双向信息传递应尽量使用书面形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是全院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该办法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负责贯彻实施。第六条院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施有效管理措施。2、有权要求用户按时结算相关费用。3、有权拒绝用户的不合理要求。4、有权向上级反应用户违背《物业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二)义务1、规范管理、优质服务。2、保证维修过程中使用合格、安全的材料和配件,不得以次充好。3、必须向用户公布物业管理项目及缴费标准,杜绝超范围服务和超标准收费。4、即使向用户提供准确的计量信息,接受用户的监督。第七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在《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提出物业服务申请。2、有权获得合理、有效、及时、优质服务。3、有权知晓物业管理有关信息,如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数据等。4、有权拒绝物业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和上级反映不合理现象,提出合理化建议。(二)义务1、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服务时,应主动提供准确信息,并办理有关手续。2、应向物业管理人员阐明对服务结果的意见,如为收费项目,应在派工单上签字,便于结账,避免造成双方误会和不必要的损失。3、按时缴纳物业管理的水、电、卫生及其他相关费用。4、对物业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管理措施的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条件。5、用户应使用物业公司提供的计量工具。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严禁在消防通道放置物品。用户不得将各种车辆及其他杂物堆放在楼道内,以免影响他人通行。第九条2号楼和5号楼的整体为单位所有,用户不得随意拆除或增添墙体,改变建筑结构。如确需装修,应提请物业公司会同设计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条用户不得将固体废弃物置于下水管道及卫生器具内,以免造成排水管,如有堵塞由责任人负责及时疏通,以免造成事故或不必要的损失。如有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院内主下水管道属公共所有,由院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任何用户不得随意改动。如上述设施需要入户维修,住户应提供方便。第十二条户内设施及供电插座,使用时应注意辨别,以免造成事故;住户装修时,要注意保护线路,严禁在墙上乱射钉打孔,以防电线短路或断路造成事故。第十三条公有楼顶屋面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使用。用户如安装太阳能等需要时,必须向物业公司申请,待同意后方可使用。物业公司维修屋面时,应注意保护突出屋面的排气管道、暖气管道,屋面不得堆放材料,严禁在屋面钻孔打洞,严禁将落水口堵塞,应定期清理保养,保证排水系统畅通。第十四条院内所有空地均归院物业公司管理、使用,任何用户不得占用空地植树、种菜及堆放杂物,严禁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第十五条一楼用户禁止盖建平房,不得违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院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属公共所有,物业公司负责绿地的养护管理,任何人不得占用或破坏。第十七条院内住户应注意保持卫生清洁,必须将生活垃圾放入垃圾池内。第十八条院内居民应遵纪守法,不得在院内进行违法、违纪及宣传、聚会活动。第十九条院内居民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或噪声扰民。第二十条单身公寓内设施属院物业公司所有,均为本室居住人员所共用。如有损坏,同一室人员共同赔偿。第二十一条本院用户要在院内停放机动车辆的,必须到物业公司登记,要在划定的停车区内停放,服从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用户将自有闲置房屋对外出租时,必须携带租房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物业公司进行暂住登记并同时办理计划生育等相关手续。第四章收费及其他第二十三条根据第三条之规定和物价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人员按分工于每月末五日内入户查抄水费、电费等,并于下月十五号之前公布,以便核对。第二十四条水、电、卫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