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建筑劳务品牌联盟会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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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建筑劳务品牌联盟会员条例》第一章会员资格第一条申请入会凡申请入会的组织或团体必须承认联盟章程,认真填写申请表,并按照入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申请加入联盟的目的。该申请经秘书长提交联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申请的组织或团体成为联盟的团体会员。第二条对建筑联盟有特殊贡献的团体会员,可以成为建筑劳务联盟的“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可以享受建设项目承建的优先权。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会员的权利(一)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品牌联盟会员俱乐部的各种活动;(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品牌联盟会员俱乐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及其它交流活动;(三)有权监督和了解品牌联盟会员俱乐部的各项工作情况;(四)有权向品牌联盟提出修改品牌联盟章程及和有利于联盟发展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第四条会员的义务(一)有义务遵守品牌联盟的各项规定;(二)有义务积极宣传、推荐同行加入品牌联盟会员;(三)有义务积极参加品牌联盟的内部培训;(四)有义务为品牌联盟组织的统一培训活动在场地使用上提供方便,必要时需免费提供场地;(五)有义务按照规定向品牌联盟交纳会费。第三章会费第五条团体会员不交纳入会费。第四章会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会员交纳的会费由指定的财务部门管理。第七条会员交纳的会费只可用于联盟日常行政开支及组织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协会秘书处每年要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a)退会第九条要求退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在该年度的12月30日以前向品牌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该会员组织团体有义务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第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建筑劳务品牌联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