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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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5-11)央视国际(1999年07月11日17: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已于4月29日在新加坡正式签署。根据协议约定,该协议将于5月29日生效实施。为便于各地正确履行该协议,我们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速发本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和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执行。附件一、《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三、海基会使用的文书格式(略)附件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联系主体(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二、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三、公证书查证(一)查证事由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二)拒绝事由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三)答复期限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30日内答复。(四)查证费用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四、文书格式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五、其他文书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六、协议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七、争议解决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八、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九、签署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30日后生效实施。本协议于4月29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代表:代表:附件二:第一条为履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以下同)进行,任何个人、公证处或省以下公证员协会不得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或答复查证事项。各公证员协会应有专人负责登记、寄收公证书副本、答复查证函,结算费用和统计分析资料等工作。第三条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第四条发往台湾属于协议约定相互寄送副本范围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该副本须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径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员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应登记并在3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第五条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的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第六条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同时抄送公证处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在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海基会的查证函直接寄给有关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在3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收到查证请求书后应当在10日内将查证结果报省(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