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协管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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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常用卫生计生法律(11)法规(39部)规章(138部)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卫生计生监督相关规定需要掌握的常用法律法规二、日常监督要点(一)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内容(6项内容)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全科医疗的诊疗范围2、人员资质两个制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豫卫政法〔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二、“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此复。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定性和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5〕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此复。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2日卫政法发[2004]112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医疗技术监督(二)传染病监督要点1、预防接种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罚则2、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罚则3、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基层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基本要求罚则罚则4、医疗废物监督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罚则安瓿如何处理?中医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不?三、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监督要点(三)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四)非法行医处罚额度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