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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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修改稿)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考核机制,科学评价各城市管理部门、街道(镇)以及相关社会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以考促管、以管促干”的原则,通过定性定量考核,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督促、指导作用和街道(镇)以及相关社会单位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实现科学管理、精细管理、长效管理,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副市长任主任,任副主任,市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警支队以及延平区政府主要领导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通报职责,挂靠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其他成员从市直有关部门及延平区政府抽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发文。三、考核对象(一)延平区政府、市直各城市管理部门;(二)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专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门管理机构)。四、考核项目及考核方式从组织和经费保障、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工作、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另外对城市管理专项工作以及完成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工作等任务增加的工作量实行加减分考核。其中,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工作等方面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方式以暗访为主、明查为辅;组织和经费保障、社会满意度、专项工作、增加工作量等方面年终一次性进行考核。全年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由“年终目标考核”和“月度效果考核”构成。其分值为: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100分=年终目标考核30分+月度效果考核70分(全年加权平均分)。年终目标考核总分值100分=组织和经费保障情况30分+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50分+实地检查情况20分。月度效果考核分值100分=日常管理工作70分+重点工作30分。责任单位月度或全年某项无具体考核工作的,得分按其他单位该项目分值的平均分值计算。年度和月度效果考核按得分情况分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5分及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80分及以上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一)年终考核1.组织和经费保障(分值30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人员是否落实,各类工作计划及总结是否按时报送,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积极参加各类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经费是否能及时得到保证等情况。总分30分,按以下规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1)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组建等方面应付了事的,1项(次)扣0.5分;(2)各类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缺失(席)、不到位的,1项(次)扣1分;(3)各类工作计划及总结未按要求报送的,1项(次)扣0.5分;(4)经费得不到保证的,扣2分。2.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分值50分)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资料以及提问题等方式,对责任单位签订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完成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打分。年终工作任务未完成,1项扣2分。3.实地检查(分值20分)实地暗访街道(镇)中心、背街小巷各1处,居民住宅小区2处,农贸(集贸)市场1处,公厕、垃圾站各1处,新闻媒体(群众投诉)的热点地区1处。对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采取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评。(二)月度效果考核1.日常管理工作(分值70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本单位城市管理职责日常履职情况,包括考核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区明察暗访检查发现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是指领导指示、群众投诉、媒体曝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反映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被通报存在问题的,1处扣1分;复查中发现未整改问题的,扣2分。对通报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整改的,须书面上报通报部门,经批准缓办后,可不予扣分。具体评分规则如下:(1)未达到《南平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详见附件),1处不合格扣1分,通知后未整改、整改不彻底或整改后回潮1处扣2分,扣分不超过50分。(2)对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区明察暗访检查发现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20分。按整改到位的百分比计算得分(未按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视为未整改)。当月无处理整改情况的责任单位得平均分。2.重点工作(分值30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在重大活动、重要接待和城市环境专项整治中的工作情况。实行扣分,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规则如下:(1)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的,1次扣1分;(2)未按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