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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5-附件巴中市2010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7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中市2010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请各县(区)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三是积极探索稽查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为推进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提供依据。二、组织实施本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在巴中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长林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组长:彭强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成员:吴迪市环保局监察室主任唐桢市环保局环评科科长廖永生市环保局宣教法规科科长何吉明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施建军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刘文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由刘文兼任办公室主任。三、稽查时间2010年稽查工作时间为6月至12月。四、稽查内容(一)稽查对象稽查对象为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二)稽查内容1、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立情况。(1)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立的完整性。是否按原省环保局《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要求的7个方面内容进行建立。(2)《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填报是否全面。(3)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是否进行实时更新。2、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1)监察频次是否符合要求。(2)《污染源现场巡查记录》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3、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1)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以及是否取得执法资格等。(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性。(3)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4)提出处理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5)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是否合法。(6)案件是否按要求进行结案,结案后是否按要求进行卷宗归档。4、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稽查。(1)《排污申报登记表》是否进行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排污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印证资料。(2)排污收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按要求进行系统开单。(3)是否按要求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对应征未征、应缴未缴的情况是否按要求催缴到位。5、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稽查。(1)是否按要求频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2)是否按要求上报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情况。包括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稽查方法主要采取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稽查。必要时,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四)稽查处理市环境监察稽查领导小组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环保局,提出稽查处理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经市环保局批准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环保局申请复核。五、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上旬)市环保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开展稽查的环境监察大队名单。(二)自查阶段(2010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环境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历年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实施环境监察情况和群众长期投诉案件办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工作,并将环境监察工作自查情况于2010年7月20日前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三)集中稽查阶段(2010年7月下旬至11月底)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对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开展稽查工作(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四)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各县(区)环保部门对市稽查领导小组送达的《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要求整改事项进行全面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10日前书面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保局稽查领导小组对全市稽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