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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山东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项目法人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设计周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各级设计审批部门须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设计变更活动要接受各级纪检监察、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安全优质、高效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设计变更:(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约资源的;(二)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少,但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能明显缩短建设工期的;(三)虽增加部分投资,但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提高使用功能、工程质量或节省后期养护维修费用的;(四)由于地质、水利、公路、铁路、管道、工矿、文物、城建、电力、电信、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五)原设计虽然可行,但存在较大优化余地的;(六)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五条设计变更须符合国家和省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若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平面布置、永久用地、岸线使用、海域使用、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评价等与原审批或核准主要内容不一致时,项目法人须取得原批准或核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工作。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并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同意的;(二)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确需调整,并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同意的;(三)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尺度发生变化的;(四)港口工程码头前沿装卸工艺及主要设备配置发生变化的;航道工程主要工艺及主要设备配置发生变化的;(五)航道工程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主体工程、主要水工建筑物及疏浚工程以外其他陆域配套等工程的平面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结构型式、尺度发生变化的;(二)堆场等生产、装卸工艺及主要设备配置发生变化的;(三)港口工程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1000万元的;(四)航道工程单个合同段内的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且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2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或单个合同段内单项变更投资变化超过50万元且整个项目相同类型变更累计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五)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经省厅港航局同意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经省厅港航局同意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审批,属于京杭运河主航道除港口外相关水运工程的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京杭运河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批,设计变更审批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