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说明及前后对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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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说明及前后对比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全套工具由未名潮、创业邦共同策划出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说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所作的修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重点是: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其重要意义在于,为我国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是为提倡创业、鼓励创业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具体放宽的条件包括取消有关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有关条件的限制。比如,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公司设立面向全社会所有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的多少不再受公司形式的约束,公司发起人也可以不受注册比例多少的影响而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出资“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也是可以的。又比如,新公司法删除了过去公司法中第二十七条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最后一款内容,这也就意味着,除了货币以外,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形式出资,出资方式不再受到任何限制。2.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即学即用,300套全周期创业指导教程》——1.创业筹备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这也就意味着,公司发起人可以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形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例如,以前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等相关规定将不再执行。因此,按照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无需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3.简化公司登记事项与有关文件。例如,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中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以及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同时,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后内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出资后,不再需要办理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手续,公司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也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附录:具体修改内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即学即用,300套全周期创业指导教程》——1.创业筹备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5)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6)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