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观光发展推动委员会推动国际会议及展览在台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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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為鼓勵爭取與舉辦國際會議及展覽,有效擴大會議展覽服務業規模,並利國內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達成順道觀光效益,特訂定本原則。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委任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辦理。三、符合「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三條之補助對象為辦理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及展覽或順道觀光,得依本原則提出補助申請。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時,則應透過所屬團體提出。申請時由主辦單位提出,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代表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得委託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為外國法人或組織者,應由承辦之國內專業會議展覽服務業者所屬團體提出申請及接受補(捐)助。四、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以上及一百人以上(含會議舉辦地主國)參加之會議。(二)國際展覽:-2-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三)爭取階段:指為爭取國際會議或展覽事先籌備及前往競標會議現場爭取主辦權之活動期間。(四)推廣階段:指為吸引更多國外人士報名參加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或展覽至所辦理相關活動之期間。(五)舉辦階段:指國際會議或展覽在臺開始舉辦至舉辦結束之期間。(六)順道觀光:指主辦單位因舉辦國際會議或展覽而安排國外人士參與觀光旅遊行程之活動。五、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規定如下:(一)會議及展覽爭取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對於爭取國際會議或展覽之事先籌備相關事項、邀請國際會議或展覽之主辦機構來臺勘查,或其他有助於爭取國際會議或展覽來臺舉辦之補(捐)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二)國際會議及展覽推廣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3-對於既定在臺舉辦之國際會議或展覽,至國外進行宣傳推廣活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會議或展覽之推廣階段補(捐)助,申請以一次為限(三)國際會議及展覽舉辦階段之補(捐)助範圍、額度及限制:1.國際會議:依國際會議國外人士來臺出席人數(含同行眷屬)、辦理地點及會議天數之規模而定,每人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每案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2.國際展覽:依國際展覽國外廠商參展家數比例及國外參觀人數比例而定,每案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3.順道觀光:依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主辦單位安排順道觀光旅遊行程之國外人士(含眷屬)人數計算,每人補(捐)助為新臺幣八百元,每案補(捐)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為上限。(四)國際會議及展覽於舉辦階段,實際獲得政府補(捐)助金額,不得超過舉辦該國際會議及展覽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於結算時如政府單位補(捐)助金額合計超過該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者,超過部分不予補(捐)助,但爭取階段及推廣階段之補(捐)-4-助,不在此限。(五)國際會議、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補(捐)助,同一受補(捐)助單位以二次為限。(六)獲政府委辦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及展覽者,不適用本原則;獲政府委辦或補(捐)助順道觀光者,亦不適用本原則。(七)接受本原則補(捐)助之單位,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八)主管機關另訂有相關管考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六、申請補(捐)助之程序如下:(一)欲辦理爭取、推廣、舉辦階段之國際會議、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補(捐)助者,應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表及流程詳如附件一與附件二)。(二)申請文件不全者,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受理申請。(三)申請結果於審查會議後統一由貿易局或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發函告知。-5-(四)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領據及相關資料向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須檢附資料詳如附件三)七、審查單位及原則,規定如下:申請補(捐)助案件,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補(捐)助國際會議及展覽經費審查及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之,審查原則如下:(一)以配合推動我國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發展政策者,為優先補(捐)助對象。(二)擬辦理爭取、推廣或舉辦之國際會議及展覽或順道觀光之計畫書內容(包括規模、效益、經費執行等)為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