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_人力资源管理_经管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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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4请求对李辉非法拘禁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予立案查处的控告尊敬的各上级部门:我叫伍青保,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8日,系新宁县回龙镇军田村一组人,现住新宁县世铭豪园,联系电话:18890166887。李辉,男,汉族,年龄约40岁,现住冷水滩区凤凰园内,联系电话:18942090125。李湘华,男,汉族,现住新宁县回龙镇新华街10号,联系电话:18873928988.2011年2月18日我与李湘华共同做为乙方与做为甲方的李辉签订了《合伙办冶炼厂协议书》。在该协议中约定:1.由李辉负责提供厂房及全部生产设备并按年30万元计算租金。2.由李辉占40%的股份,我与李湘华共占60%的股份,双方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3.李辉以30万元租金和20万元现金做为投入资金,我与李湘华负责投入400万元。在实行运作过程中,李辉投入总计81万元,我与李湘华400万元以上。至2011年11月27日,双方进行结算,李辉除去其领回的资金和应承担的开支外实际只余股金37.5万元,在2011年12月份,我们乙方与甲方共同出卖氧粉给新化刘绍斌,当时送货至新化刘绍斌厂,李辉派小舅子与我们一起送至刘绍斌厂,由刘绍斌厂破产,甲方派姐夫与我们多次到新化收款未果后,亏损33万元。当时,我们厂内还积压了一些氧粉产品,由于受市场行情的影响,整个合伙事务发生亏损,为挽回亏损的局面,双方一致商量决定将未出卖的产品不做处理,待价格上涨后再做出卖,因而我与李湘华的投入资金全部变为产品而积压,分文未拿回。由于市场行情不但未有好转而继续呈下滑趋势,故积压的产品一直未做变卖,我与李湘华所投入的资金全部套牢。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三人未做最后的清算和解散。2015年1月8日上午,李辉再带两个朋友至我家玩耍后,要我用车将其送至白仓某朋友处。在我们三人到回龙镇地段后,李辉与其所带来的一人将我控制并由他们驾驶我车辆先将我带至白仓,后强行将我带至座落在冷水滩凤凰园内的一座废弃的民房内。我被强行带至该处后,李辉与他所带来的一个人就要我对李辉的37.5万元写欠条,我提出按我与李湘华投入的400万元与按他4我们6的比例承担亏损进行折算,李辉的37.5万元不但全部被亏损完毕而且还要承担我们400万元中的100多万元的亏损额,但他们三个人强行要我写欠条,在该过程中对我进行轻微殴打,要求去洗冷水澡或讲将我转移到岩洞中等方式进行威胁,对我讲越拖时间长不写欠条,就要另外加钱或加息。在该过程中,又增加来了一个人,除李辉外,其他人员当着我的面吸毒,吸毒人员不停对我讲:如不按他们要求写下欠条,他们将不停地的纠缠威胁我,让我什么也做不成,什么事也不能去做,这样以18时许一直熬到晚上12点左右,我在精神极度崩溃之下,不在本人的意愿下,李辉和吸毒人员强行要求写下欠条。欠条的大致内容为:欠条跟李辉办冶炼厂下欠李辉捌拾壹万元整,减去2012年还款肆拾万元,剩余肆拾壹万元,减去煤本叁万伍仟元,下欠李辉叁拾柒万伍仟元整(利息按2.5%从2011年10月28日起计息)。由于当时高度紧张和恐惧,现我只能模糊回忆出欠条的以上大概内容。综上所述,我与李辉起于双方合伙办冶炼厂,但我与李湘华两人一并才构成合同一方,我个人不是李辉的合同相对方,在合伙协议中即明确了双方的股份比例,又明确了双方按股份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那么在现在出现亏损的情况,李辉按协议应承担40%比例的亏损额,因而其投入的股金不但一分不能拿回,而且要向我和李湘华承担我与李湘华投入400万元中亏损部分中的一部分亏损。而现李辉带领他人强行将我带至废弃的民房,以各种方式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而我在精神极其恐惧和无可奈何之下写下欠条以达到其不承担亏损的目的,因而其实质是一种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勒索财物以达到获利的目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如李辉的该种行为不被打击查处,那么我对其逼迫情况下所写下的欠条就会被合法化,就将依此向我以表面合法的方式而取得财物,故李辉的行为依《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为此,我特做举报,敬请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以打击犯罪而保护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此致控告人:伍青保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