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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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自查报告第一篇: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是纳税人○既可是以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企业,还包括农村居民和其他居民○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以作为纳税人1.课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据实征收原则3.税率和透用税额-定额税率,分四个档次,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含1亩),为每平方米10-50元○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每平方米6-30元○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5-25元4.加成征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5.减税、免税○减税范围◇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税额控制在应征税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5%◇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减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照顾◇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免税范围◇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6.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纳税环节◇在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或拨用地之前征收◇由土管部门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缴税○纳税期限◇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第二篇:1987年耕地占用税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成文日期:1987-04-0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因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拔用地。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第十一条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