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常识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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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知识、认识——财会人员如何提升职业判断能力●唐爱军关于认识认识是一种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意识水平做出决断得出结论积累知识、常识,是提升认识水平的基础认识通常以知识和常识为基础例:会计规范与税法差异的处理(税法与会计规范各自效力问题)税法的规定: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认识:会计处理以会计规范为准,其间涉及到应纳税事项的,以税法规定为准。对比、总结,提升认识——以福利费为例例:(关于福利费的处理)我单位过去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现在根据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不能预提了,但税务部门又要求必需对福利费单独核算,才能限额扣除,我们该如何处理?※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对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做出明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具体会计核算方面,《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精神是将福利性质的支出统一计入职工薪酬。但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2211“应付职工薪酬”明确:“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所以,企业可以单设明细核算职工福利费。关于福利费的认识(续)※税法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三个方面:企业福利设施人员费用、职工的保障性支出、其他福利支出)3、(2009)3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认识,税法关于福利费项目是列举法,所列举项目未按规定计入福利费,否则存在税务风险。关于福利费的认识(续)综合财、会、税的规定,我们可以形成如下认识:„1、会计方面,执行准则的企业,不再按比例计提福利费,是据实列支所发生的福利费,并可以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2、为了适应税法要求,企业应该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所发生的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下单设福利费明细)„3、建议:财务人员可以按累积支出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限额,与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比对,以便控制福利性支出。„4、推论:实务中为了准确核算相关成本,企业预计的福利性支出,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如预计辞退福利。另外,我们认为,为了准确核算存货成本,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如按历史经验来预估应计入成本的福利支出。但应该有充分的依据。并不是按照14%这样的比例来预提。似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个人观点,供参考)总结延伸、拓展思路——以工资薪金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