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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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学院11级10班20114101056*******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是股东维护其自身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原因、特征、性质、主体等对于我们深入学习这一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这一制度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这一制度在处理今后公司问题的实践中会起到更大的指导作用。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诉因诉讼主体前置程序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8047.htm"\t"_blank"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也被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和传来诉讼,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经过100余年的发展,股东代表诉讼已被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采用。股东代表诉讼的发生需要一定的诉因,所谓诉因即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这里主要包括:1、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该损害为实际发生的。而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否则司法将过度干预公司自主经营权。2、公司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怠于行使诉权。该制度正是由于法律的特别性条款规定,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起诉,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因为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出资交付公司后,就丧失了对该出资财产本身的支配权,仅取得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引起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美国法对于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英国法追究董事的事由仅限于重大的违法行为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1247.htm"\t"_blank"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主要有: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因此,注意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的区别。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同的国家对该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64422.htm"\t"_blank"权利和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94459.htm"\t"_blank"权益。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而怠于行使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种情况:为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此外,对于股东代位诉讼提起权的性质究竟如何,是属于共益权还是自益权,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3416493.htm"\t"_blank"学术界颇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其典型代表人物为日本学者松田二郎博士。他认为,如果公司不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董事等行使诉权,股东为了保全其债权,有权行使作为公司债务人公司的权利,代表权诉讼属于自益权而非是共益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