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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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编者按日前,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邯郸市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统筹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涉及全市各建设(开发)单位和各建筑业企业,以及社保统筹费的收缴和管理,经过努力,力争使建筑业企业职工(含农民工)全员参保,应保尽保,以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本报现予以刊登。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工)的合法社保权益,加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费统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总造价中应当为建筑业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收取、返还、调剂的管理措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市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峰峰矿区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统筹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保费的代收、代拨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业企业根据本办法得到的社保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资金补齐。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之前,必须按统一标准预缴社保费;工程竣工结算前,应到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办理社保费结算手续,并将工程社保费结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容。禁止由建筑业企业替建设单位代缴社保费。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社保费提取比例的标准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冀建质[2008]728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费提取比例的调整,按国家或者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保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为不可竞争的规费,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实行社保费统筹后,建筑业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取该费用。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社保费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造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分期按年度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60%,余款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全部缴清。直接发包的零星工程应当足额计算社保费,并列入工程决算价款,由建设单位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第十条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的社保费应当用于:(一)基本拨付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拨付,用于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统筹金。该资金在保证足额缴纳职工十二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在社保费中列支其它费用,但不能作为企业利润挪作他用。(二)风险积累金。按实收社保费总额的10%提取,弥补年度调剂金的不足,或者处理建筑业企业社保应急事件。(三)年终调剂金。实收社保费除第(一)、(二)项外的剩余部分为年终调剂金。调剂金主要用于:1、负担较重、困难较大、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建筑业企业;2、建筑业农民工扩面参保;3、慰问救济建筑业企业特困职工。年终调剂金仍有结余的并入风险积累金。第十一条社保费拨付按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实缴社保费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具体拨付比例:(一)市属及驻邯的省(部)属、省属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80%;(二)外埠进邯建筑业企业拨付比例为50%。第十二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社保费的分配标准,并将所签合同报送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社保费拨付给符合拨付条件的施工企业。第十三条社保费采取按季度核定拨付的方式。每季由建筑业企业向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提交拨付社保费申请表、工程形象进度资料;社保费统筹管理机构按工程形象进度向企业社保费专户拨付。首次拨付为基本拨付资金的30%,主体完工时再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第十四条申请社保费拨付的建筑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