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9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无锡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使用管理办法.doc

无锡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使用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无锡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无锡市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确保药学技术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辖区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药学技术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在药品零售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或者在药品批发企业担任质量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的各级各类具有药学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条药学技术人员应以维护公众生命健康为最高准则,遵守药学技术人员道德规范与职业行为要求,积极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第二章药学技术人员职责第五条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规范操作;(二)对消费者用药提供指导和咨询,正确说明药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三)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四)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处方;(五)建立和保管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六)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报告及调查;(七)负责药品验收、养护、保管和运输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远程监管系统的正常、准确运行;(八)审核和确认不合格药品,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九)负责药品零售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十)其他法定和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第六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制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药品经营企业,其直接负责或承担直接责任的药学技术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药学技术人员已尽职本人无过错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举或举报的个人,有权获得举报奖励。第三章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第七条受聘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承诺在受聘任职期间在职在岗、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八条实行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第九条实行药学技术人员健康体检制度。药学技术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第十条实行药学技术人员执(从)业公示制度。(一)药学技术人员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后,须将自已的执(从)业证明原件递交给所任职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将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从)业证明悬挂于营业场所内醒目易见、不易被摘取处。(二)药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考勤制度,按月排班,逐日考勤,保证其在职在岗。排班计划和考勤记录应留存备查。必要时,应按监管部门要求安装指模考勤和视频监督系统加强监管。药学技术人员作息时间表应悬挂于营业场所内醒目处。(三)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时应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并贴有本人照片的胸卡。(四)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因事外出超过半小时,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提前通知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及时调整其它驻店药师接替到岗,并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因此而发生驻店药师脱岗现象。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柜台上摆放“药师暂时离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第十一条实行药学技术人员记分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一)按照“无锡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记分标准”(附件一)进行记分。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总分12分。药学技术人员一次有两种以上“无锡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人员记分标准”规定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二)实施药学技术人员信用等级评定以记分管理为主要依据。年度内未被记分的药学技术人员,列入守信名单;年度内记分累计1-3分的药学技术人员,列入一般信用名单;年度内记分累计4-7分的药学技术人员,列入警示名单,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告诫;年度内记分累计8-11分的药学技术人员,列入一般失信名单,由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警示函;年度内记分累计12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