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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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防止和降低高温对员工身体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GB/T934-2008)、《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环境中的作业。本规定中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工系统所属企业的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的作业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对防暑降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第六条企业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第二章技术措施第七条企业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高温作业场所(岗位)综合温度符合《工作场所2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WBGT限值指数见表1。表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单位:℃体力劳动强度接触时间率IIIIIIIV100%3028262575%3129282650%3230292825%33323130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I(轻劳动)、II(中等劳动)、III(重劳动)、IV(极重劳动)室外WBGT指数=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2+干球温度(℃)×0.1;室内WBGT指数=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3。已经确定为高温作业的作业场所(岗位),为便于管理和实际操作,提高劳动效率,企业应按照《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的规定,依据作业场所(岗位)温度,确定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见表2)。表2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单位:分钟作业场所(岗位)温度/℃轻劳动中等劳动重劳动30~32807060>32706050>34605040>36504030>38403020>40302015>42~44201010注:轻劳动为I级、中等劳动为II级、重劳动为Ⅲ级和IV级。凡高温作业的作业场所(岗位)空气湿度大于75%时,空气湿度每增加10%,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应降低一个档次,即采用高于工作地点温度2℃的时间限值。3第八条企业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企业应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从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应尽量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第九条企业应对高温作业场所(岗位)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第十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第十一条企业高温作业场所(岗位)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第十三条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四条企业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作业空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空间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