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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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宁夏社会科学No.4.Jul.2007第4期(总第143期)SocialSciencesinNingxiaGen.No.14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完善3储敏(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3)摘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是各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但实践中信用担保的功能并未充分发挥。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立法缺位、风险防范控制制度缺乏和信用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07)04-0014-06融资难是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信用担保作为沟通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是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融资困难的通行做法。我国自1993年成立首家信用担保机构以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随着《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以及国务院及其部委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的发布,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目前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法律依然缺位,再担保制度、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虽然不少,但因立法层次低,强制性不够,实践中也未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反思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探讨制定一项专门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法律,是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课题。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一)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行性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现状极不相称的是,它们不能从现行金融体系中正常获得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启动和运营资金。首先,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决定了它无法进入我国股市或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无论是运营资金还是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其次,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产抵押实力不足,与商业银行追求“效益性和安全性”的经营宗旨相左,又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由于生存和发展所需资金严重不足,一些中小企业规避国家金融监控,进行违规甚至违法融资,如高利贷,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也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融资环境愈加恶劣,更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因得不到商业银行的借贷资金而停留在低水平的内源融资阶段,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先天的弱质性,需要政府采取特别措施加以扶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措施包括:提高自身内源融资的能力、健全直接融资体系、建立间接融资体系、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由政府引导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收稿日期:2007-04-17作者简介:储敏(1966-),女,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3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2004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制度完善”(项目编号:04SJD820011)的研究成果。—41—信用担保是一种将信誉证明与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所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为实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由政府出资或政策引导的民间资本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向商业银行提供保证,当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返还贷款时由担保机构承担还款责任的制度。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能力,分散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二)“一体两翼四层”———我国现行信用担保体系在借鉴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摸索,我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一体”指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实行“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四层”指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