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2020-2021学年高二下学期期末备考语文试题 WORD版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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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卷只装订不密封班级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绝密★启用前吉林省松原市实验高级中学2020-2021学年度高二下学期期末备考试卷语文试卷注意事项:1.答题前,先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试题卷和答题卡上,并将准考证号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2.选择题的作答: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写在试题卷、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3.非选择题的作答:用签字笔直接答在答题卡上对应的答题区域内。写在试题卷、草稿纸和答题卡上的非答题区域均无效。4.考试结束后,请将本试题卷和答题卡一并上交。第Ⅰ卷阅读题一、现代文阅读(36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①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礼记》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②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敦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立即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③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敞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这一民间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并帮助官府征收商税。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④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A.汉朝《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品所有者应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C.随着城市民间工商业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宋代统治者专门设立了行会这一一官方机构,并引入行会管理办法。D.针对故意出售有毒肺肉而致人死亡的情况,唐、宋两代在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细节上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A.文章以时间为序,谈及四个朝代食品安全的监管策略,这对现今我国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具有借鉴意义。B.第①段运用引用论证法,以《礼记》中对周代食品交易的相关记载来论证周代统治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C.第②段将汉唐时期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法令条文进行对比,进一步论述了唐代食品交易活动的频繁。D.第③段列举不法商人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以此论述宋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A.《唐律》将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造成的后果分为两类,并给予不同处罚,可见唐代的法律条文已较为详尽周密。B.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始于周代,到宋代形成了完全由政府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把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C.宋代商人们按照经营类别组成不同的行会组织,方便官府向商户、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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