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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建筑工程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委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机构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第四条(报告用途)日照分析报告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五条(日照分析情形)拟建建筑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一)拟建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的有效日照时间段阴影范围内存在有日照要求(指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下同)的建筑物的;(二)在已经确定的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自然山体等的有效日照时间段阴影范围内,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的;(三)拟建低、多层建筑时,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的其他工程、自然山体等有效时间段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产生叠加遮挡的。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且用地性质属有日照要求的规划地块时,应当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第六条(低多层建筑日照控制)新建有日照要求的低、多层建筑,周边无高层建筑或相应高度其他工程、山体遮挡的,建筑物日照间距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技术规定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第七条(日照标准)日照标准根据依法批准的建筑用途分别确定。各类用途建筑日照标准如下:(一)普通住宅应当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新建普通住宅的,应当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二)新建宿舍和集中布置的非成套公共租赁房应当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居室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四)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活动用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新建幼儿园的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面积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六)新建医院、疗养院应当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病房和疗养室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建筑日照时间计算的有效时间带为真太阳时的9时至15时。第八条(住宅套型标准)一套普通住宅应当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当套内有4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时,应当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2层及以上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每户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且不少于2个)的主朝向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第九条(特殊区域和设施)经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特殊区域建筑的修缮和改建,为保持历史风貌,可不受第七条和第八条日照标准限制。第十条(日照分析方法和顺序)日照分析应当按以下方法和顺序进行:(一)根据所获得的空间数据建立日照分析模型,对模型进行必要的综合或简化;(二)确定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并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多点沿线方法分析,得出建筑物有效日照时间;(三)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根据日照标准提出评估结论。既有被遮挡建筑现状日照水平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应当分析比较该建筑在拟建的遮挡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水平。周边在建或已批待建的建筑视作既有建筑。第十一条(被遮挡建筑的确定)处于第五条第一款所列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当确定为被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包括有日照要求的既有建筑、拟建建筑以及用地性质属有日照要求的规划地块。第十二条(遮挡建筑的确定)遮挡建筑按以下方法确定:在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以及自然山体、高度4米以上的实体围墙等其他工程均应当确定为遮挡建筑。上述遮挡建筑应当包括拟建建筑、既有建筑以及规划已明确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规划地块。遮挡建筑一经确定,其屋顶构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挑檐、阳台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均作为遮挡建筑的组成部分纳入日照分析。第十三条(基准面和基准线)日照分析以建筑主要日照面的外墙窗台为基准面,设有外廊的以外廊栏杆外缘为基准面。日照分析以各楼层地面以上0.9米为高度基准线,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开始起算。第十四条(设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涉及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不符合日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