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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周五。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截止到2023.12.31日。2014年1.1日起条例改为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定义: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效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查要求,在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作业人员不能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不能作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有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督热线12365.